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25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1020

深盐府〔200551

《盐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招标投标以外,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拆除工程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

第五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造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择优方式直接发包: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少于3名的或者招标失败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实施需要的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报区建设局核准。

第七条  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确认的小型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特殊工程可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

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在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并接受区监察局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单位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前,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小型建设工程可按以下简易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报造价审查机构审定(5个工作日),区审计局对有必要的项目进行抽查;

()发出招标公告(1个工作日);

()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召开答疑会或发放书面答疑材料(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开标、定标(1个工作日);

()到区建设局办理招标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在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屏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招标工程的定标方式;

()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价;

()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工程实施时间;

()对投标人的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担保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要求。

第十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和同类工程经验设定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最低价法(1-B)”或“抽签法”定标。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定标方式。

采用“最低价法(1-B)”定标的,招标人应编制并公布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报造价审查机构审定。

采用“抽签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公布中标价。投标人应提交自己签署的、同意按照招标人公布的中标价承接工程的“投标承诺书”。

第十六条  采用“最低价法(1-B)”定标的,应以审定标底下浮3%为有效投标报价上限,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基数,相对基数下浮0-3%确定有效投标报价下限,在有效报价范围内选择最接近有效报价下限的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中标价为中标人投标报价。

采用“抽签法”招标的,中标价以造价审查机构审定的预算价为基数,相对标底下浮3-8%

招标工程的下浮幅度由建设单位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选择确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办法和下浮率,同时应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一般不少于7名,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少于7名的,招标人应降低报名条件并延长招标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1个工作目。延长招标公告和报名时间后仍少于7名的,不足3名(不含3名)时,招标人可直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其余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定标方法处理。

邀请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名。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招标价中单列专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设定投标申请人提供投标担保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条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区建设局在办理中标备案后,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一致。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局应对投标人围标、串标,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承诺,违反质量、安全等规定的行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限制其参与区小型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四条  监理费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监理,应参照本办法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black; LINE-HEIGHT: 150%; mso-bidi-font-size: 10.5pt">1个工作目。延长招标公告和报名时间后仍少于7名的,不足3名(不含3名)时,招标人可直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其余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定标方法处理。

邀请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名。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招标价中单列专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设定投标申请人提供投标担保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条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区建设局在办理中标备案后,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一致。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局应对投标人围标、串标,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承诺,违反质量、安全等规定的行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限制其参与区小型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四条  监理费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监理,应参照本办法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相关法规: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